公募基金侧袋机制落地 流动性风险管理再添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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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侧袋机制落地 流动性风险管理再添利器

本报记者 杨毅

公募基金再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市场期待已久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于7月10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侧袋机制为证监会自2017年明确了6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后,又一新增的工具。

业内人士认为,侧袋机制的推出,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缓解特定情形下因基金赎回引发的潜在系统性风险,也可防范先赎占优等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属流动性管理工具

何谓侧袋机制?《指引》所述的侧袋机制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所谓的特定资产,包括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侧袋机制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可能略显陌生。通俗而言,当基金组合中某一项或几项资产流动性缺失时,因无法有效对这些资产进行估值,可以将这部分资产另袋存放,称之为侧袋,其余正常资产称为主袋。投资者赎回基金资产时,先得到主袋资产对应的现金,待侧袋资产交易活跃后再向当时持有的客户兑现那部分现金。

此次《指引》明确了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区别于日常风控措施,这意味着公募基金管理流动性风险再添有力工具。2017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运用6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该规定的施行对加强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促进行业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此次公募基金引入侧袋机制,则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流动性风险管理手段,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分析人士表示,侧袋机制是国际上常用的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往往在基金部分资产流动性下降、难以估值或价格受到非理性低估时使用。侧袋机制是在满足法定条件情况下将难以合理估值的风险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处置清算,确保剩余基金资产正常运作的又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在成熟市场已有较为广泛的使用经验。

稳定主袋账户基金运作

事实上,业内对于公募基金引入侧袋机制期待已久。近年来,债券市场陆续出现违约风险事件,个别基金因持有的债券发行主体发生负面事件,叠加该债券流动性缺失,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就存在不确定性。如继续办理申购赎回,可能因净值高估或低估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对此,分析人士认为,侧袋机制对于基金最大的帮助就是稳定基金运作,通过防范先赎占优等行为,保障了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公平。同时,侧袋机制的做法对基金的继续运行起到一种隔离保护,可以确保主袋账户的基金正常稳健运作。

早在去年8月,市场就有过一次关于侧袋机制的讨论。2019年8月16日至9月1日,证监会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机构和社会公众给予积极正面的反馈,并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而此次发布的《指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侧袋机制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将难以合理估值的风险资产从基金组合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行处置清算,确保剩余基金资产正常运作的机制。二是规定了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实施程序和主要实施环节的操作要求。三是压实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着力规范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等投资运作环节及相关内部控制,并明确托管人和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形成管理人内部约束、公众监督、外部专业机构制衡的机制。

启用侧袋机制需做好风险揭示

关于新老基金侧袋机制的实施安排同样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此次发布的《指引》自8月1日起施行,届时基金管理人新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应当引入侧袋机制作为备用工具,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那么,对于《指引》施行前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又有何安排?根据《指引》,一是对于已经成立或已开始办理基金份额发售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债券基金,应当在12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引入侧袋机制作为备用工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产品除外;二是对于其他基金产品,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结构、产品规模和组合流动性等特征,与托管人协商后,自主决定是否引入侧袋机制。

不过,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与程序。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与此同时,启用侧袋机制还需要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根据《指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做好投资者服务解释工作,及时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申购或者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责任编辑:PF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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